25 年上字第 226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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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2260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所收受之賄賂,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四項,固應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但既退還行賄人,即不能更向受賄人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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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所收受之賄賂,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四項,固應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但既退還行賄人,即不能更向受賄人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