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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滬上字第 2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滬上字第 23 號

日期 2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行使變造文書罪,祇須提出變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即已成立,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原與該罪之既遂與否毫無關係,上訴人已根據偽約提起訴訟,即無行使未遂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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