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71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1 年 04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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