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2314 號
判例要旨
證據之取捨,法院原有自由判斷之權,而共同被告之陳述前後兩歧者,究竟孰為可採,法院亦應衡情酌理予以審定,原審本此理由判決,按之採證法則,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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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之取捨,法院原有自由判斷之權,而共同被告之陳述前後兩歧者,究竟孰為可採,法院亦應衡情酌理予以審定,原審本此理由判決,按之採證法則,尚無不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