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232 號
判例要旨
有價證券之偽造與行使,本屬兩事,偽造而又行使,其低度之行使行為固為高度之偽造行為所吸收,如不能證明有偽造行為,縱係由其行使,亦不能遽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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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偽造與行使,本屬兩事,偽造而又行使,其低度之行使行為固為高度之偽造行為所吸收,如不能證明有偽造行為,縱係由其行使,亦不能遽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論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