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上字第 23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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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33 號
判例要旨
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除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公署外,並應由制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時,自應由該檢察官在其提出之上訴書狀簽名,始為合法,否則即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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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由公務員制作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除應記載制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公署外,並應由制作人簽名,是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時,自應由該檢察官在其提出之上訴書狀簽名,始為合法,否則即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