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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年上字第 233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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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上字第 2337 號

日期 25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即得提起自訴。被告等挖補之糧票,係自訴人納糧之戶名,顯與自訴人個人法益有所侵害,雖其行為祇觸犯變造公文書之罪,但於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外,既同時侵害自訴人之個人法益,自訴人當然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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