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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上字第 236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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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363 號

日期 2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行使防衛權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條件,上訴人等奉派前往搜捕盜匪,至某甲家時,以某甲奪門圖逸,遂開槍向擊,將其擊斃,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是被害人於上訴人等搜捕之際,已經逃避,並無何種不法侵害情形,本不發生防衛問題,雖上訴意旨謂,如不開槍鎮懾,萬一該匪乘黑夜開槍狙擊,豈不盡遭毒手等語,然於彼方之加害與否,尚僅在顧慮之中,即非對於現在之不法侵害,加以防衛,仍與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顯屬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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