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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年台上字第 236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1 年 04 月 1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78 頁

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判例所謂第二審認定犯罪之事實,與第一審所認定不同,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係指與適用法律有關之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犯罪事實有所變更、擴大或減縮者而言。至若與基本犯罪事實無關之事項,縱有不同之記述,即不發生事實認定不同之問題。本件上訴人之長刀被擊落後,究係由何人取得,與上訴人殺人之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無涉,亦與其因殺人所應適用之法律無關,原審判決縱與第一審判決有不同之記載,而仍予維持第一審之判決,要無違法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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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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