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238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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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2380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如先有致死某氏之決心,於實施傷害後,復用帶將其勒斃,則其殺意已起於傷害之時,因未能完成其犯罪,再繼續動作,以促成死亡之結果,是前之傷害行為,不過組成殺人行為之一部,並不另犯傷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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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如先有致死某氏之決心,於實施傷害後,復用帶將其勒斃,則其殺意已起於傷害之時,因未能完成其犯罪,再繼續動作,以促成死亡之結果,是前之傷害行為,不過組成殺人行為之一部,並不另犯傷害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