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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2393 號

日期 30 年 08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但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亦著有明文。若逮捕之後,不送官究辦,仍難免卻妨害自由之罪責。上訴人甲,因乙與其弟婦通姦,幫同其弟在姦所將乙捕獲綑縛,雖係逮捕現行犯,然上訴人並不將乙即行送官,而任令其弟命其妻加以刺害,以圖洩憤,按之上開說明,自應仍依妨害自由論罪,不能藉口鄉村習慣,而妄冀脫卸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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