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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243 號

日期 27 年 03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罪,係指聚眾行毆致人死傷而無殺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果聚眾前往之時,具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則其行為不止鬥毆,即非該條所能包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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