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年台上字第 245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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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2458 號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連續犯,必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始能成立,如果每次犯罪係各別起意,縱令所犯罪名相同,亦不得以連續犯論。被告於五十八年四月刺殺某甲,係因向某乙需索遭人圍毆而起,同年七月則因懲處脫離其血虎幫之某丙及收容某丙之東勢幫而殺人,自難認係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即不能依連續犯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