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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上字第 245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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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2459 號

日期 24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撤回上訴,除附有條件不能認為有效外,其撤回之原因何在,於撤回上訴之效力不生何等影響,上訴人等於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向第二審法院狀稱,因發見新證據欲向原審法院請求再審,奈本案卷宗早經檢送,礙難進行,為此狀請准予撤回上訴等語,其撤回上訴之目的,固別有所在,但既明白表示撤回上訴之意思,又未附有任何條件,自應即時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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