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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2486 號

日期 57 年 08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吃茶後算帳時,將刀插於桌上,其係表示如欲收茶資,即將加害,是以恐嚇手段企圖白吃,不付茶資,欲免除應付之支出,至為明顯,嗣雖經人搶下尖刀,而由其友代為付清茶資,致未達成目的,仍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未遂罪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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