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2597 號

日期 27 年 1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偽造之搭班字,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其沒收與否,固得由法院自由酌定,但搭班字內偽造之某甲署押,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縱署押為文書之一部,偽造署押行為應吸收於偽造文書行為之中,無須另行論罪,然關於從刑部分,未將偽造文書沒收者,仍應依第二百十九條將偽造之署押沒收,方為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7 年上字第 2597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