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年台非字第 2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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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非字第 26 號
判例要旨
臺灣省之新台幣係經中央政府許可由臺灣銀行發行之銀行券,與政府發行具有強制通行力之國幣不同,被告等所共同偽造者既為臺灣銀行所發行之新台幣,自應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處斷,無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處罰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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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之新台幣係經中央政府許可由臺灣銀行發行之銀行券,與政府發行具有強制通行力之國幣不同,被告等所共同偽造者既為臺灣銀行所發行之新台幣,自應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處斷,無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處罰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