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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 1、「通用之貨幣」主要是指國內具有強制流通力的貨幣,即由我國政府發行的貨幣,如新台幣。外國貨幣雖在國內具有流通力,但因不具強制流通力,因此不屬於此條之範疇。 2、偽造行為必須是摹擬現有的通用貨幣。因此,偽造不存在的通貨不符合偽造行為的定義。實務上,偽造行為是指模仿現行流通的貨幣,而非創造出不存在的貨幣。 3、偽造行為必須具備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的能力,即使偽造技術拙劣,但仍需有一定的迷惑性。如果技術拙劣到不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幣,則不構成偽造行為。 4、「意圖供行使之用」指的是意圖將偽造或變造的貨幣作為真正的貨幣來流通。如果僅用作拍戲道具等其他用途,則不符合「意圖供行使之用」的要件。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99為195的預備階段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pke46040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199條為195的預備階段
kevin46040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199條為195的預備階段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偽造吸收行使。 *包含政府發行之貨幣兌換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