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5 條(偽造變造通用貨幣銀行券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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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99為195的預備階段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pke46040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199條為195的預備階段
kevin46040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199條為195的預備階段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偽造吸收行使。
*包含政府發行之貨幣兌換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