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4 條規範災害之際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簽訂供應契約而違約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災害時跟政府或慈善團體簽的救災合約違約會怎樣?
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194 條,於災害之際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必需品契約,不履行或不照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把特定時空下的違約行為刑事化:對象限「公務員或慈善團體」、時機限「災害之際」、結果限「致生公共危險」。三要件齊備時,從民事賠錢躍升至刑事坐牢,承包商若不知本條存在極易踩線。
地震、颱風、火災剛過,災民還在收容所等一口熱飯。這時候你手上有一紙政府採購合約,要供應米、水、毯子。你算了算成本,發現這時候拿去黑市賣可以多賺三成,於是你「供不出來」。刑法把這個動作直接拉到刑事層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致生公共危險」,這條不是普通的違約糾紛,是把災民的生命風險當成構成要件。和平時期你違約頂多賠錢,災難時期你違約會坐牢。很多承包商不知道這條存在,以為「不履約就是被政府告民事求償」。錯。當你的合約對象是公務員或慈善團體,而且時機點是災害之際,遊戲規則整個換了一套。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4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災害供應違約罪」,將「災害之際對公務員或慈善團體之救災物資契約違約且致生公共危險」之行為刑事化,建構災難時期物資供應的刑事保護網,補強政府採購法與災害防救法之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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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災害現場的具體影響。如果那幾天災民因此陷入具體危險(沒吃沒穿),就可能成立。如果你的延遲在災害緩和後、且沒有造成危險狀態,則可能只是民事違約。關鍵是「致生公共危險」這個結果要件。內行人提示:災害時期的「幾天」跟平常的「幾天」在法律評價上完全不同,能履約就別拖。
適用。本條明文包含「慈善團體」,紅十字會、慈濟、世展會、家扶等皆屬之。很多廠商以為只有政府合約才有刑責,這是危險的誤解。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慈善團體的採購合約條款通常比政府寬鬆,廠商更容易鬆懈,反而更容易踩線。
不可抗力是本條的防禦核心。但你必須能證明「真的買不到」而非「買得到但不划算」。保留所有採購嘗試紀錄、供應商回覆、市場行情資料。並且要第一時間書面通知採購方。內行人提示:沉默的廠商一律被推定為故意,主動通報的廠商才有不可抗力的空間。
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災害供應違約罪」,把災害時期對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的救災物資契約違約刑事化,最重五年有期徒刑。
颱風、地震、火災、疫情、戰爭等天然或人為災害發生中或緊接其後的應變期間,行政機關發布的災害警報期或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是重要參考。
造成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重大財產處於具體危險狀態,例如災民因斷糧、斷水、沒禦寒物資而陷於危險,門檻比一般人想的低。
依法登記從事公益救助的團體,含紅十字會、慈濟基金會、世界展望會、家扶基金會、伊甸基金會等。
把不可抗力條款寫進合約、保留完整履約紀錄、約定通知期限與替代方案義務,並指定有經驗的法務或律師審約。
第一時間書面通知採購方並提出替代方案,保留所有採購嘗試紀錄與供應商回覆,盡力部分履約,找同業協助補貨。
立刻書面存證催告履行並記錄災民受影響狀況,蒐集對方能履約卻不履約的證據(如把貨轉賣他人的紀錄),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並同時追民事損害賠償。
立刻委任熟悉公共危險罪章的律師、釐清客觀不能履約的事證、提出書面通知紀錄與部分履約證據,主動與採購方達成和解爭取緩起訴。
政府採購法 101 條是行政停權處分(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刑法 194 條是刑事責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同時成立雙軌責任。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94 | procurement_law_101 | civil_breach |
|---|---|---|---|
| 適用時機 | 災害之際 | 全時段政府採購 | 全時段一般契約 |
| 契約對象 | 公務員或慈善團體 | 政府機關 | 任何當事人 |
| 結果要件 | 致生公共危險 |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 造成他方損害 |
| 法律後果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九萬元以下罰金 | 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 | 損害賠償(民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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