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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4 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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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4 條規範災害之際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簽訂供應契約而違約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災害時跟政府或慈善團體簽的救災合約違約會怎樣?

依刑法第 194 條,於災害之際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必需品契約,不履行或不照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把特定時空下的違約行為刑事化:對象限「公務員或慈善團體」、時機限「災害之際」、結果限「致生公共危險」。三要件齊備時,從民事賠錢躍升至刑事坐牢,承包商若不知本條存在極易踩線。

白話解讀

地震、颱風、火災剛過,災民還在收容所等一口熱飯。這時候你手上有一紙政府採購合約,要供應米、水、毯子。你算了算成本,發現這時候拿去黑市賣可以多賺三成,於是你「供不出來」。刑法把這個動作直接拉到刑事層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致生公共危險」,這條不是普通的違約糾紛,是把災民的生命風險當成構成要件。和平時期你違約頂多賠錢,災難時期你違約會坐牢。很多承包商不知道這條存在,以為「不履約就是被政府告民事求償」。錯。當你的合約對象是公務員或慈善團體,而且時機點是災害之際,遊戲規則整個換了一套。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4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的「災害供應違約罪」,將「災害之際對公務員或慈善團體之救災物資契約違約且致生公共危險」之行為刑事化,建構災難時期物資供應的刑事保護網,補強政府採購法與災害防救法之行政手段。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94 條規範什麼?

災害時期對公務員或慈善團體違反救災物資供應契約且致生公共危險的刑事責任。

Q2什麼情況會成立刑法 194 條?

三要件:災害之際 + 對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的供應契約 + 不履行或不照履行 + 致生公共危險。

Q3刑法 194 條最重判多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Q4「災害之際」怎麼認定?

颱風、地震、火災、疫情、戰爭等天然或人為災害發生中或緊接其後的應變期間。

Q5和紅十字會、慈濟簽的合約也適用嗎?

適用。本條明文包含「慈善團體」,紅十字會、慈濟、世展會、家扶等都算。

Q6原料漲價真的買不到怎麼辦?

立刻書面通知採購方並提出替代方案,保留採購嘗試紀錄做為不可抗力證明。

Q7刑法 194 跟政府採購法刑責差在哪?

政府採購法處罰圍標、綁標等程序違法,刑法 194 專處罰災害時期實質違約致危險。

Q8部分履約算不算違反 194?

看是否「不照契約履行」且「致生公共危險」,例如數量短少導致災民斷糧仍可能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194procurement_law_101civil_breach
適用時機災害之際全時段政府採購全時段一般契約
契約對象公務員或慈善團體政府機關任何當事人
結果要件致生公共危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造成他方損害
法律後果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九萬元以下罰金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損害賠償(民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73 條(挪用特定款物罪,含救災款物)
🇺🇸 美國18 U.S.C. § 1040(重大災害利益詐欺罪,間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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