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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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93 條規範承攬人或監工人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工地違規施工但還沒蓋塌,能告嗎?
依刑法第 193 條,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且致生公共危險,即可成立違背建築成規罪。本罪屬具體危險犯,不需要建築物真的倒塌或有人受傷,只要鑑定報告認定施工狀態已讓週邊人員或財產處於具體危險中,罪即構成,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你家隔壁的工地在趕工,工人把鷹架搭得歪歪的,牆面用的鋼筋比圖說少了一半。你路過會想「這樣安全嗎?」但你大概不會想到,這種「偷工減料」在刑法裡有專門的罪名,而且是公共危險罪章。第 193 條處罰的是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在蓋房子或拆房子時違背「建築術成規」(白話說就是業界公認的施工標準和安全規範)並因此產生公共危險的情況。重點不是你真的蓋塌了什麼,而是「致生公共危險」這個要件:只要施工方式已經讓週邊的人或財產處於具體危險中,罪就成立了。所以這條有時候在倒塌前就會動用。但也因為「建築術成規」是抽象概念,實務上要靠鑑定報告證明,這是案件成敗的關鍵。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3 條(違背建築成規罪)為公共危險罪章規範條文,處罰對象為承攬工程人與監工人,要件為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階段違背建築術成規(業界公認的施工技術標準與安全規範)且致生公共危險,採具體危險犯立法模式,無需實害發生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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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93 條是什麼?▾
處罰承攬人與監工人在建築營造或拆卸時違背技術標準致生公共危險之罪。
Q2違背建築成規罪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行為人為承攬人或監工、營造或拆卸建築物階段、違背建築術成規且致生公共危險。
Q3「致生公共危險」一定要有人受傷嗎?▾
不需要。本罪為具體危險犯,鑑定認定危險已具體化即成立。
Q4建築術成規指什麼?▾
建築技術規則、CNS 國家標準、建築師公會準則等業界普遍承認的施工規範。
Q5監工和承攬人責任怎麼分?▾
本條並列為共同行為主體,需依各自職責範圍與書面紀錄個別認定。
Q6鑑定報告誰來做?▾
通常委由結構技師公會、大學相關系所或專業鑑定機構出具。
Q7違背建築成規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可以。本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符合刑法 41 條易科罰金要件。
Q8民眾如何檢舉違規工地?▾
向當地建管處、勞動檢查處檢舉並要求現場稽查與正式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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