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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ice821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吸收詐欺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既未遂判斷:收受相對人誤信為真鈔而收受為既遂;若相對人與收受時即識破為未遂。 *行為人行駛偽幣行為已達使用目的才論既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