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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6 條

  1. 1.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2.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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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6 條處罰行使偽造、變造貨幣行為,主動行使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事後知情仍行使僅罰金。

Q · 收到假鈔後再拿去花,會構成犯罪嗎?

依刑法第 196 條,行使偽造貨幣分兩種:一開始就知情而主動行使,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受時不知情、事後才發現卻仍拿去用,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天差地遠,但都會留下刑事紀錄。正確做法是拿到銀行或警察局送鑑定,讓那張假鈔死在你手上。

白話解讀

195 條處罰「製造」偽鈔的人,196 條處罰「使用」偽鈔的人。這兩條在生活中其實後者離你更近。你根本沒印過假鈔,但你有可能「收到假鈔後拿去用」。這條最關鍵的設計在第二項:如果你是收錢的時候不知道是假鈔,事後才發現,但你決定「算了,我把它花掉讓下一個人倒楣」,刑度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掉到只有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天差地遠的兩個世界。立法者的邏輯是:一開始就知道拿假鈔騙人的是主動犯罪,事後發現卻選擇轉嫁損失的是被動的人性弱點。但「降級」不等於「沒事」,你還是有前科。真正的正確答案只有一個:拿到銀行或警察局鑑定,讓這張錢死在你手上。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6 條為偽造貨幣罪章中規範「行使行為」的核心條文,將下游使用偽造貨幣分為兩類:第一項處罰主動知情而行使、收集或交付者(重罪);第二項處罰收受時不知情、事後發現仍行使或交付者(輕罪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亦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假鈔後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放在家裡可以嗎?

放著不用本身不構成犯罪。本條處罰的是「行使」或「交付於人」,單純持有沒事。但正確做法是拿去警察局或銀行鑑定並報案,一方面你的線索可能協助警方破案,另一方面你也擺脫了未來不小心「又拿出去用」的風險。內行人提示:銀行收到疑似偽鈔會依規定扣留並送央行鑑定,你不會因此被當成嫌犯,放心去。

Q2在夜市收到假鈔,沒注意又找給下一個客人,算犯罪嗎?

要看你「當下」是否知情。如果你收的時候沒發現、找錢的時候也沒發現,純粹是被動流通,這屬於客觀上的行使但缺乏故意,通常不成立犯罪。但如果有證據顯示你摸到不對勁還是找出去,就會進入第二項的範圍。內行人提示:收銀台裝驗鈔機或用手感確認每張大鈔,是夜市和小店保護自己的最低成本做法。

Q3第二項只罰一萬五不會留前科吧?

會留。任何刑事判決(包括只有罰金的)都會形成前科紀錄,只是在一般良民證上經過一段時間可以塗銷。但在偵辦過程、警察局紀錄、特殊行業背景審查中都查得到。「紀錄會消失」和「從來沒有紀錄」是兩回事。內行人提示:為了省下幾千塊假鈔損失換一筆前科,絕對不划算。每個認真算過的人都會選擇去銀行驗鈔。

Q4刑法第 196 條是什麼?

規範行使偽造貨幣行為,分主動知情(第一項,3-10 年徒刑)與事後知情(第二項,罰金 1.5 萬以下)兩種情境,未遂亦罰。

Q5什麼叫「行使」偽造貨幣?

將偽造貨幣作為真幣使用使其進入流通,並使他人陷於錯誤的行為,例如拿假鈔購物、付款、清償債務。

Q6什麼是「收受後方知」?

收受當下不知為偽造、事後始發現之狀態,是第二項輕罰之主觀要件,與第一項一開始即知情之故意明確區分。

Q7刑法 196 跟 195 條差在哪?

195 條罰製造偽造貨幣之上游行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196 條罰行使、收集、交付之下游行為(3-10 年或罰金)。

Q8收到假鈔該怎麼處理?

立即物理隔離(折角、單獨信封)→ 記錄收受場景 → 送銀行或警察局鑑定報案,不會被當嫌犯反而協助破案。

Q9行使偽造貨幣罪怎麼辯護?

關鍵在主觀知情時點。蒐集接收與使用之間的時間差證據(監視器、對話紀錄、店員交接表),主張行使時不知情或主張第二項過失版本。

Q10店家收銀台怎麼建立 SOP 預防員工觸法?

公告偽鈔處理流程、配置驗鈔機、訓練員工標記與通報程序、保留管理紀錄,是日後檢察官認定「主觀無知情」的關鍵證據。

Q11若涉案如何爭取緩起訴?

態度與金額是量刑關鍵:主動認錯、賠償被害人、捐款公益團體、出具悔過書是爭取第二項輕罪緩起訴的標準路徑,第一時間委任律師。

Q12刑法 196 vs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4 條哪個優先?

若行使對象為新臺幣,依特別法優先原則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4 條,刑度更重。刑法 196 適用於外國貨幣偽造之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主觀認知時點收受時即知情或故意收集行使收受時不知情,事後發現仍行使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未遂處罰處罰未遂(第三項)不處罰未遂
前科留存重罪前科,良民證留存期間長仍有前科,影響背景審查
羈押風險得聲請羈押或限制出境通常以傳訊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48 条第 2 項(偽造通貨行使等)
🇰🇷 韓國형법 제207조 제4항(위조통화의 행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2 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 德國StGB § 146 Abs. 1 Nr. 3 / § 147 (Inverkehrbringen von Falschgeld)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2-2(Mise en circulation de monnaie contrefaite)
🇺🇸 美國18 U.S.C. § 472 (Uttering counterfeit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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