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197 條規範減損通用貨幣分量罪,意圖再行使而削、刮、熔貨幣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削減硬幣金屬再花出去會被判刑嗎?
會。刑法 197 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197 條,只要「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分量」就構成犯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三個要件:通用貨幣(仍在流通)、減損分量(削、刮、熔、挖)、意圖再行使。光是動手刮一枚要再花出去的硬幣,就算還沒花掉,警察當場抓到一樣定罪。
你可能以為「偽造貨幣」才是犯罪,「減損分量」聽起來像古代削金幣邊緣的故事,跟現代無關。但這條法律還在刑法裡,而且刑度不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減損分量」就是把貨幣本身的材料弄掉一點(刮、削、溶、挖),讓它的實質價值變少,但外觀還能當成原面額使用。關鍵不在你拿走的金屬值多少,而在你「打算讓這枚被動過手腳的貨幣繼續流通」這個意圖。只要動手減損、抱著要花出去的心思,就算還沒真的花出去,未遂也罰。這條和第 196 條(偽造貨幣)並列,共同守住一條底線:國家發行的貨幣,任何人都不能動它一根汗毛。
刑法第 197 條規範減損通用貨幣分量罪,指意圖再使該枚貨幣繼續流通,而以物理方法(削、刮、熔、挖)減少貨幣材質含量之行為。本條保護貨幣體系公信力而非個人財產,未遂犯亦罰,法定刑與第 195、196 條同屬偽造貨幣罪章核心結構。
它確實不常用,但沒有被廢止。每次國際貴金屬價格大漲,就可能有人動念熔舊硬幣套利。而且這條的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第 196 條(偽造貨幣)並列在同一章,法律地位一點都不邊緣。硬幣的金屬成分和含量是公開資訊,一旦市價倒掛,這條就會從冷門變熱門。
關鍵在你「知不知道」。不知情地收受並花出去,不構成本條(本條要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動手減損)。但如果你是收受後方知卻仍然花出去,會落入第 198 條第二項的輕罪。發現收到瑕疵幣,正確做法是交給銀行或警方處理,千萬不要想「趕快花掉算了」。
減損通用貨幣分量罪,意圖再行使而削減硬幣金屬即構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也罰。
用削、刮、熔、挖等物理方法減少硬幣本身金屬含量,但外觀還能當原面額使用。
依中央銀行法發行、現仍具流通效力的硬幣或紙幣。央行公告廢止後不再是通用貨幣。
主觀上有讓減損後的貨幣繼續充當原面額流通的目的,是本條的核心主觀要件。
檢方須證明三件事:行為人有減損行為、貨幣仍在流通、主觀有再行使意圖。三者缺一就無罪。
保留實物與交易紀錄、向警方報案指明刑法 197 條、通報中央銀行發行局 02-2357-1611。
接單前向央行發行局查證該批硬幣是否已公告廢止流通,書面確認後再處理金屬回收。
法定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9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可依刑法 25 條減輕,但仍有罪。
195 是無中生有製造假幣(5 年以上重罪);197 是減損真幣分量(5 年以下)。手段不同刑度有別。
197 是動手減損(製造端);198 是行使或收受後仍行使被減損貨幣(流通端)。
| feature | law197 | law195 | law196 | law198 |
|---|---|---|---|---|
| 行為類型 | 減損真幣分量 | 偽造變造假幣 | 行使偽造或變造貨幣 | 行使減損分量貨幣 |
| 法定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9 萬元以下罰金 | 5 年以上有期徒刑+3 千元罰金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5 千元罰金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 元罰金 |
| 未遂處罰 | 罰 | 罰 | 罰 | 不罰 |
| 主觀要件 | 意圖供行使之用 | 意圖供行使之用 | 明知為偽造而行使 | 明知減損而行使或收受後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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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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