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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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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7 條規範減損通用貨幣分量罪,意圖再行使而削、刮、熔貨幣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削減硬幣金屬再花出去會被判刑嗎?

會。刑法 197 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197 條,只要「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分量」就構成犯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三個要件:通用貨幣(仍在流通)、減損分量(削、刮、熔、挖)、意圖再行使。光是動手刮一枚要再花出去的硬幣,就算還沒花掉,警察當場抓到一樣定罪。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偽造貨幣」才是犯罪,「減損分量」聽起來像古代削金幣邊緣的故事,跟現代無關。但這條法律還在刑法裡,而且刑度不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減損分量」就是把貨幣本身的材料弄掉一點(刮、削、溶、挖),讓它的實質價值變少,但外觀還能當成原面額使用。關鍵不在你拿走的金屬值多少,而在你「打算讓這枚被動過手腳的貨幣繼續流通」這個意圖。只要動手減損、抱著要花出去的心思,就算還沒真的花出去,未遂也罰。這條和第 196 條(偽造貨幣)並列,共同守住一條底線:國家發行的貨幣,任何人都不能動它一根汗毛。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7 條規範減損通用貨幣分量罪,指意圖再使該枚貨幣繼續流通,而以物理方法(削、刮、熔、挖)減少貨幣材質含量之行為。本條保護貨幣體系公信力而非個人財產,未遂犯亦罰,法定刑與第 195、196 條同屬偽造貨幣罪章核心結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還有人真的會削硬幣嗎?這條不是古董條文嗎?

它確實不常用,但沒有被廢止。每次國際貴金屬價格大漲,就可能有人動念熔舊硬幣套利。而且這條的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第 196 條(偽造貨幣)並列在同一章,法律地位一點都不邊緣。硬幣的金屬成分和含量是公開資訊,一旦市價倒掛,這條就會從冷門變熱門。

Q2我收到一枚被削過的硬幣拿去花掉會怎樣?

關鍵在你「知不知道」。不知情地收受並花出去,不構成本條(本條要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動手減損)。但如果你是收受後方知卻仍然花出去,會落入第 198 條第二項的輕罪。發現收到瑕疵幣,正確做法是交給銀行或警方處理,千萬不要想「趕快花掉算了」。

Q3刑法 197 條是什麼?

減損通用貨幣分量罪,意圖再行使而削減硬幣金屬即構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也罰。

Q4什麼叫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用削、刮、熔、挖等物理方法減少硬幣本身金屬含量,但外觀還能當原面額使用。

Q5通用貨幣的定義是什麼?

依中央銀行法發行、現仍具流通效力的硬幣或紙幣。央行公告廢止後不再是通用貨幣。

Q6意圖供行使之用是什麼意思?

主觀上有讓減損後的貨幣繼續充當原面額流通的目的,是本條的核心主觀要件。

Q7刑法 197 條怎麼定罪?

檢方須證明三件事:行為人有減損行為、貨幣仍在流通、主觀有再行使意圖。三者缺一就無罪。

Q8發現被削硬幣怎麼通報?

保留實物與交易紀錄、向警方報案指明刑法 197 條、通報中央銀行發行局 02-2357-1611。

Q9貴金屬業者如何避開風險?

接單前向央行發行局查證該批硬幣是否已公告廢止流通,書面確認後再處理金屬回收。

Q10減損硬幣會被判多重?

法定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9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可依刑法 25 條減輕,但仍有罪。

Q11刑法 197 vs 195 差在哪?

195 是無中生有製造假幣(5 年以上重罪);197 是減損真幣分量(5 年以下)。手段不同刑度有別。

Q12刑法 197 vs 198 差在哪?

197 是動手減損(製造端);198 是行使或收受後仍行使被減損貨幣(流通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law197law195law196law198
行為類型減損真幣分量偽造變造假幣行使偽造或變造貨幣行使減損分量貨幣
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9 萬元以下罰金5 年以上有期徒刑+3 千元罰金3 年以上 10 年以下+5 千元罰金3 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 元罰金
未遂處罰不罰
主觀要件意圖供行使之用意圖供行使之用明知為偽造而行使明知減損而行使或收受後仍行使

law197

行為類型
減損真幣分量
法定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9 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處罰
主觀要件
意圖供行使之用

law195

行為類型
偽造變造假幣
法定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3 千元罰金
未遂處罰
主觀要件
意圖供行使之用

law196

行為類型
行使偽造或變造貨幣
法定刑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5 千元罰金
未遂處罰
主觀要件
明知為偽造而行使

law198

行為類型
行使減損分量貨幣
法定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 元罰金
未遂處罰
不罰
主觀要件
明知減損而行使或收受後仍行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148 条(通貨偽造及び行使等,變造概念涵蓋減損分量)
韓國형법 제207조 제2항(통화의 변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0 條(偽造貨幣罪,無獨立減損條款,以變造處斷)
德國StGB § 146 Abs. 1 Nr. 2(Verfälschung von Geld - 含減損變造)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42-1 alinéa 2(altération de monnaie ayant cours légal)
美國18 U.S.C. § 331(Mutilation, diminution, and falsification of coi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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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7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