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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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