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2615 號
判例要旨
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上訴人於民國二十四年三月間,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搶奪,原判決關於連續部分,適用舊刑法第七十五條,而於其所犯搶奪罪之本刑部分,則適用裁判時之刑法,其適用法則,自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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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上訴人於民國二十四年三月間,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搶奪,原判決關於連續部分,適用舊刑法第七十五條,而於其所犯搶奪罪之本刑部分,則適用裁判時之刑法,其適用法則,自屬不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