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2618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毀壞建築物,以毀壞其要部,致失其效用為構成要件。自訴人住房後簷之瓦椽,雖為上訴人鋸去八寸,但其房屋照舊可以居住,即其建築物之重要部分並未因而喪失效用,自不構成該條項之罪。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毀壞建築物,以毀壞其要部,致失其效用為構成要件。自訴人住房後簷之瓦椽,雖為上訴人鋸去八寸,但其房屋照舊可以居住,即其建築物之重要部分並未因而喪失效用,自不構成該條項之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