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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2618 號

日期 27 年 12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毀壞建築物,以毀壞其要部,致失其效用為構成要件。自訴人住房後簷之瓦椽,雖為上訴人鋸去八寸,但其房屋照舊可以居住,即其建築物之重要部分並未因而喪失效用,自不構成該條項之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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