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26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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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262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關於私擅逮捕之行為,即係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自應適用該條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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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六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關於私擅逮捕之行為,即係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自應適用該條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