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634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侵占之時期,係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雖嗣後仍霸占不交,此不過犯罪結果存續之狀態,而其犯罪行為,於其易持有為所有時即已完成,乃原判決以其狀態繼續,遂謂其犯罪行為非在舊法有效時期完成,不生比較新舊法及適用大赦條例問題,逕依刑法處斷,殊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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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侵占之時期,係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雖嗣後仍霸占不交,此不過犯罪結果存續之狀態,而其犯罪行為,於其易持有為所有時即已完成,乃原判決以其狀態繼續,遂謂其犯罪行為非在舊法有效時期完成,不生比較新舊法及適用大赦條例問題,逕依刑法處斷,殊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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