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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聲字第 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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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聲字第 27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現行制度審判獨立,無論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即如所稱,告訴人之叔在該院充任書記官,並非參與本案之推事,既無干預審判之權,何能據以推定法院之審判有不公平之可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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