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9 年上字第 270 號日期 29 年 01 月 25 日判例要旨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罪,祇以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常業為構成要件,其是否因此得有財物,原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