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703 號

日期 29 年 09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上訴意旨以本案肇事之夜,被告之子某甲與被告同住一屋,欲詳悉被告當時行兇情形,自有傳訊某甲之必要,乃原審並未設法傳案訊究,率判無罪,尚有未合云云,本院按被告之子某甲前經第一審迭次查傳無著,第二審審理中復填發傳票令縣飭警傳喚,因某甲已往外省乞食,不知去向,仍未傳到,業經該管鄉長出具證明書轉呈附卷,是原審確以某甲所在不明,無法傳訊,並非於應行調查之證據不予調查,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不能指為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上字第 270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