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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2710 號

日期 69 年 07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所明定,卷查會計師俞某原審係以證人之身分傳喚其到庭陳述其查帳情形,而所具之結文,亦為證人結文,該會計師提出查帳報告,原審未命履行鑑定人具結程序,其在程序上既欠缺法定條件,即難認為合法之證據資料,原判決竟以該會計師之查帳報告據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基礎,自屬於法有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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