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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上字第 27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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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2724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偽造、變造文書,係指偽造、變造他人之文書而言,祖先之文書,雖為自己執管,究不能謂為自己有權製作之文書,如果加以變造,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變造文書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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