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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上字第 27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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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727 號

日期 2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款項之事實,係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普通侵占罪,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諭知免訴,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上訴書狀內雖稱伊係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提起自訴,但上訴人所訴之犯罪事實既為普通侵占,顯係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不因上訴人所據以起訴之法條如何,而有所變更,案經第二審判決,即仍不得向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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