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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年上字第 2729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先向地方法院檢察官告訴被告等搶奪各情,經該院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上訴人聲請再議,由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命令該院檢察官續行偵查,上訴人於續行偵查中,又向第一審提起自訴,原審以本件既曾經偵查終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不得再行自訴,維持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