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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年上字第 273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2736 號

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對於已受查封之自己所有物並無以他人所有物論之特別規定,其以強暴手段奪去已查封之自己物品,自不構成強盜罪名,倘對於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加以損壞、除去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即應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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