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指實施中之共犯確有三人者而言,若其中一人僅為教唆犯,即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廢 23 年上字第 275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2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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