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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2752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指實施中之共犯確有三人者而言,若其中一人僅為教唆犯,即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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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指實施中之共犯確有三人者而言,若其中一人僅為教唆犯,即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