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27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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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76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於教唆某甲等誣告後,又代為製作訴狀,向相當之公署告訴,則其分擔製作訴狀之行為,顯已加入共同實施,依法應以共同正犯論,原審認為教唆犯,其法律上之見解,不免有所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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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於教唆某甲等誣告後,又代為製作訴狀,向相當之公署告訴,則其分擔製作訴狀之行為,顯已加入共同實施,依法應以共同正犯論,原審認為教唆犯,其法律上之見解,不免有所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