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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2809 號

日期 54 年 10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第二審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再審前之二、三兩審判決即失其效力,法院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對於再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亦應以再審判決及第一審判決與檢察官起訴書適用法則之情形而定,不能再以已失效之二、三兩審判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4 年台上字第 2809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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