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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2879 號

日期 27 年 12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之可言。本件被告因見被害人身帶尖刀勢欲逞兇,即用扁擔打去,奪得尖刀將被害人殺斃,是被害人只帶刀在身,並未持以行兇,即非有不法之侵害,被告遽用扁擔毆打,不得認為排除侵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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