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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年台上字第 290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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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2900 號

日期 53 年 12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沒收之物,須於犯罪事實中有具體之記載,始為合法,否則諭知沒收即難謂有事實之根據,蓋沒收之物,每因其在案件中性質不同,適用沒收之條文亦各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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