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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292 號

日期 63 年 02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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