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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2931 號

日期 54 年 11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竊取支票之行為雖有二個,而偽造支票之行為則僅有一個,竊盜行為固應以連續犯論,但竊盜與偽造有價證券之間,既認有牽連關係,即應從一重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殊無連續偽造有價證券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4 年台上字第 2931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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