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1 年台上字第 295 號日期 51 年 02 月 21 日判例要旨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而言,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始有變造之可言,否則難以該項罪名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