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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2952 號

日期 28 年 08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被害人之死,如係由於毆傷之結果,則上訴人將其毆傷後復加以綑縛,固應於妨害自由罪外,再依傷害人致死罪處斷,而因綑縛所致之傷,無庸另行論擬。假使被害人並非死於毆傷,因上訴人加以綑縛,致不能轉動而死,即應論以傷害罪及剝奪人行動自由因而致人於死之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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