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296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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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2962 號
判例要旨
警務人員對於私娼本有查禁之職責,乃收其規費,縱令秘密賣淫,係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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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人員對於私娼本有查禁之職責,乃收其規費,縱令秘密賣淫,係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