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29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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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97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某等看守被擄之人,在幫助犯罪之上訴人,係以一行為而犯數罪,應以行為為標準,從一重處斷,乃原審計算被害人數,分別論科,按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亦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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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某等看守被擄之人,在幫助犯罪之上訴人,係以一行為而犯數罪,應以行為為標準,從一重處斷,乃原審計算被害人數,分別論科,按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亦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