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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992 號

日期 29 年 10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教唆犯,以對於無犯罪意思之人教唆其實施犯罪為構成要件,此項教唆行為,係屬於教唆犯之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仍應依證據認定,不容以推測之詞,為判斷資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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