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刑判決書,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如認定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不相適合,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46 年台上字第 30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6 年 03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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