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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307 號

日期 46 年 03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科刑判決書,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如認定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不相適合,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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