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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3070 號

日期 28 年 09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本案係由某甲等先後具狀告發,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第一審依傳訊證人之程序,傳喚某甲等到案質訊,令其具結陳述,制作筆錄附卷,此項人證既經審判中合法訊問,如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本不得再行傳喚,原審認為無庸訊問,未再傳令到庭,於法自屬無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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