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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上字第 313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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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3132 號

日期 24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率領流氓將某甲架至茶店,雖據提出會單證明其短欠會錢五十元,然不依正當途徑索討,竟以強暴行為將其押往茶店,不令自由行動,自應負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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