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315 號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預備犯與未遂犯,應以已否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區別,被告某甲因挾警員某乙勸告帶所補領自行車牌照之恨,於途中等候,俟某乙行抵其前,自懷中取刀著手刺殺,經某乙呼喊,某丙奔到,始行他去,是被告既已著手實施殺害行為,縱因意外障礙未達到目的,亦應依殺人未遂犯處斷,不能論以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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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預備犯與未遂犯,應以已否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區別,被告某甲因挾警員某乙勸告帶所補領自行車牌照之恨,於途中等候,俟某乙行抵其前,自懷中取刀著手刺殺,經某乙呼喊,某丙奔到,始行他去,是被告既已著手實施殺害行為,縱因意外障礙未達到目的,亦應依殺人未遂犯處斷,不能論以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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